质量担保
1)2003年3月1日后售给用户的车辆,质量担保期从用户购车之日起算:非出租车辆为两年或行驶里程达到六万公里;出租车辆(营运车)为一年或行驶里程达到十万公里,时间数和公里数两者以先达到者为准。
2003年3月1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质量担保期为购车之日起算十二个月,不计行驶里程数。
2)如果车辆出现故障,只有大众特约维修站有权受理质量担保申请,而且故障一旦出现应立即与大众特约维修站联系并排除。
3)质量担保包括根据技术要求调换或维修损坏的零件。换下的零件归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所有。质量担保维修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大众承担。对车辆改装引起的费用除外。
4) 凡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均不属保用范围:
——由非特约维修站修理保养过;
——已装上未经大众许可的零部件或未按一汽大众许可的方式对车辆作了改装;
——顾客没有遵守车辆的使用规定 (使用说明书、维修保养计划等)。
5)车辆零部件自然磨损不属于质量担保范围。同样,使用不当或滥用 (如用作赛车) 所造成的损失也不属于质量担保范围。
6)车辆部分零部件属于易损件,如灯泡、制动片、火花塞、滤清器、轮胎、刮水片等。这些易损件的正常更换不属于质量担保范围。
7)用户购车后在质量担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而更换的零部件(必须是本公司提供的),其质量担保期与整车的质量担保期相同,即当整车质量担保期结束时,换上的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也同样结束。
8)用户车辆在一汽大众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正常修理(用户付费)更换的本公司纯正配件,从换上零部件当天起算,享受十二个月的质量担保服务。
法律法规或《使用维护说明书》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本公司不予承担。